焦点观察:广州新增公卫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新快报讯 2 月 3 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简称《修订稿》)。《修订稿》紧紧抓住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快速实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广州市原有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体制,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应急救灾抢险工程效率,有效提高广州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

确保公卫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快速建成

所谓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抢险整治工程,应对紧急防洪潮、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等等。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广州市组织实施了多个公共卫生应急项目建设,为进一步拓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范围提供了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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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近几年疫情防控需要,《修订稿》在此前自然灾害、应对紧急事故的抢险整治工程之外,将"公共卫生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纳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将"卫生健康部门"新增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成员单位。这一调整,将为后续类似工程提供明确操作依据和程序,为确保公共卫生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快速建成,提供制度保障。

特别紧急工程可在工程验收前完善相关手续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最讲究的就是"快"。依照《修订稿》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 6 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概(预)算等审批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工程款需在结算后 30 日内返还

根据《修订稿》要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确保工程进度款不超出总概(预)算以及工程结、决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申请支付,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在结算后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审发:陈志龙     编辑:林洁莹     校对:蔡佳

关键词: 公共卫生 项目主管 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