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印发实施,强调地铁站一般不应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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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充分论证,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规则》明确了市区相关部门职责。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牵头开展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车站命名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规则》明确了地名传承保护要求。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地方特色,优先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老地名派生命名,遵守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关于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同时,《规则》强调,地铁车站更名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
《规则》明确了地铁车站命名指引。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一)站位所在的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二)与车站相连或相近的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称;(四)无上述名称或上述名称不合适,以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方未能对地铁车站的拟命名名称达成一致的,由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选定命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规则》明确了标准地名使用管理。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地名,相关部门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因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在网络、工地、文件、标志牌、标识等载体或平台上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规则》明确了地铁车站命名原则。(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二)不得使用标点符号;(三)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四)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但为避免重名,采用单个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与本条第(三)项冲突、又无其它合适名称的情况除外;(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则》明确了地铁车站命名程序。地铁车站命名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审核,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规则》强调,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充分论证,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采写: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通讯员 李国全 邹雨潼
编辑:陈玉婷 校对:马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