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刷新”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6大亮点抢先看

力推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鼓励提供家庭式陪护病房

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

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为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鼓励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何修订?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

VCG供图

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出台的《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东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数均在全国前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条例》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能够为推动新时期广东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巩固推广母婴保健服务有效措施

近年来,广东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关注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等各个时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强化母婴保健服务保障,实施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的政策措施,给予孕产妇和婴儿全方位的制度关怀。据介绍,《条例》将广东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做法和经验,如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二检合一”、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等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下来,指导和推动各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成效。

母婴保健涉及面广、内涵丰富,许多工作需要各方协同推进。《条例》对相关主体责任进行了规范,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压实政府部门职责,发挥群团协会作用,落实宣传教育责任,明晰各方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母婴保健工作涉及孕前、孕产期、产后全周期,是针对孕产妇、胎儿、婴儿全链条的医疗保健服务,既要提供优质服务,更应加强规范管理。

围绕孕产全周期出台相应保障条款

《条例》围绕推行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关注孕产期保健服务、明确新生儿保健规程、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预防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把握阶段特点,管理服务并重。

同时对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严格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规定、注重母婴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和禁止违规使用母乳代用品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制度供给,加强安全保障。

亮点1

预防出生缺陷

力推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处是进行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教和服务的关键窗口。目前广东全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

《条例》明确,要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亮点2

关注孕产妇心理健康

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孕产期是女性人生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女性的生理、心理变化剧烈,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在强调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条例》还倡导孕产妇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亮点3

倡导母婴同室

鼓励提供家庭式陪护病房

考虑到母婴同室有利于增进母婴感情,有利于早吸吮和按需哺乳以及母亲照顾婴儿、熟练护理方法,《条例》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考虑到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规范促进母乳喂养工作,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公共场所推进建设母婴设施。

亮点4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

着眼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孕期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概率、产后改善出生缺陷患儿生理功能,《条例》第十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育龄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还突出全面关怀,进一步规定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以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其中,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检测。《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测、咨询服务及干预治疗。

亮点5

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

近年来,群众生育年龄推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的趋势日趋明显。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

亮点6

实人实名核验

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需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条例》还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明确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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