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消息:“掏鸟获刑10年半”大学生将出狱:劝父放弃申诉,要创业好好生活


【资料图】

5月12日,“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一案代理律师付建发布了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的消息,受到网友关注。

5月1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其代理的被判10年半“掏鸟案”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其父粉刷新屋,静待儿子归来。

据封面新闻报道,闫某父亲闫爱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闫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三次减刑将近两年,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四五个狱友作徒弟,“我一直在申诉。前不久去看他,他劝我算了,说回来要创业,好好生活。”

另外,据极目新闻报道,闫爱民向记者介绍,儿子表示出狱后会好好生活,自己可能会继续申诉此事。

闫某读书期间照片(来源网络)

父亲称被儿子劝说“算了”
出狱后将创业好好生活
闫爱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闫某将在5月27日出狱,出来已经30岁了。“他出事的时候读大一,学历啥的不用谈了。这一直是我心里的一道坎,这些年一直在奔走。”
闫爱民对闫某被认定为明知燕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贩卖的情节和数量一直不认可。“如果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他肯定知道后果,他又不是傻子。我曾经开车去找买鸟人核实数量,买鸟人一直回避没见我。前不久去见儿子,他劝我算了,爷爷奶奶去世都没见到他,家里已经破败了,他让我把家里搞好。”
闫爱民介绍,闫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三次减刑累计一年八个月,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几个狱友作徒弟。

讲到这里,闫爱民忍不住笑出声。闫某告诉他,出狱后准备创业,具体做什么还没想好,“他不想再扯这个事了,想好好生活。我尊重他的想法。”

时间线

2014年7月14日,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最后闫某在自家养了起来,还将幼鸟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随后便有网友与其联系,表示愿意购买小鸟。
据闫某供述,他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给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这一次却引来了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
2015年8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后,其父闫爱民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2019年7月8日,闫某的父亲闫爱民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为何被判十年半
关于此案判决,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将其作为互联网上的一个梗,用来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类比。
此前,相关机关已经多次解释过此案办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某所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根据闫某的供述,他将隼在网络上进行出售,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表明,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仍进行出售。因此,检察机关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来源:封面新闻、九派新闻、极目新闻、中国青年报、法制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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