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万元贱卖残障妹妹房产给自己女儿?法院:无效!

担任残障妹妹监护人的哥哥以10000元的价格,将妹妹的房产“贱卖”给自己女儿,且这10000元都没实际支付。日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

诉讼中才得知


【资料图】

大哥私自处理妹妹房产

小葱(化名)双耳失聪,听力一级障碍,智力低下,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来源。父母去世后,两个哥哥约定一起照顾小葱,在办理父母两处房产继承手续时,协商由大哥、小葱共同继承房产一,由二哥、小葱共同继承房产二。

2014年,大哥在广州市花都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其为小葱的监护人,实际上,小葱一直由二哥一家照顾。2017年,二哥因病去世。二嫂因无法独立照顾小葱和其未成年女儿小芹(化名),便想与大哥商量轮流照顾小葱,但大哥百般推脱。二嫂提起诉讼,要求大哥对小葱履行监护职责。

诉讼中二嫂才得知,大哥此前擅自将登记在小葱名下的房产一的二分之一产权以10000元出售给其女儿小芳(化名),小芳并未实际支付房款,且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小芹作为原告,二嫂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大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变更登记手续。

大哥辩称,二哥女儿小芹是未成年人且不属于近亲属,不是适格主体,其作为监护人已尽到全部扶养义务,承担了小葱的生活、看病开销,出卖房产是为了给小葱申请低保做准备,并非“恶意侵吞财产”。

除为被监护人利益

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小葱将其名下的房产一的二分之一产权转让给小芳的行为无效,大哥、小芳协助办理将房产一的二分之一份额过户至小葱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已生效。

花都区人民法院陈佩勤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小葱生活尚且可以自理,享受残障人士待遇,暂不存在生活困境。大哥的转让行为并未对小葱产生积极影响,亦并非为了维护小葱的利益。至于小葱能否享受低保待遇也与大哥“名为转让、实为赠与”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也并非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大哥所辩解的“为申请低保做准备”显然已超过现实的合理限度,不是以人为本、诚实信用的体现,侵犯了小葱的财产权益,应为无效行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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