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职仅6分钟不幸晕倒身亡,用人单位或将赔偿百万元|当前快看

入职6分钟,员工摔倒致颅脑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前,李阳的妻子张红拿到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此时距离工伤发生已近两年。这期间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了李阳与大连某保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月4日,张红告诉记者,保洁公司没有明确表示将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她将继续打官司,为李阳追回赔偿。


(相关资料图)

事件回顾

2021年6月,李阳到该公司应聘保洁员,公司通知他第二天报到。

次日李阳来到公司,公司向其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领他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没想到李阳刚上岗6分钟突然晕倒,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阳的妻子张红认为,丈夫死亡应是工伤。

而保洁公司却认为,李阳刚到公司才6分钟,公司领导还没有面试,李阳还没有被正式录用,所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证明丈夫是工伤,张红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阳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律师调查,保洁公司与李阳出事的小区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承担保洁工作。从小区物业调取的监控录像看,事发时李阳身穿工作服手持水管工作,工作过程中李阳晕倒。

同时还有一段视频显示,张红向保洁公司现场经理要回李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复印件。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最终裁定,李阳死亡当天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后,张红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部门经取证认定李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作出李阳是工亡的行政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王金海表示,经测算,2023年全国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再加上丧葬费为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李阳的工伤保险赔偿将超过100万元。这也意味着,保洁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替职工缴纳社保要用100多万元“埋单”。

“没想到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就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才确定了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追偿,还有可能再经历这么一圈诉讼。”张红提醒,劳动者就职一定要先签劳动合同。

多数网友们对判决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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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李阳实在可怜

仅仅入职6分钟就去世

着实让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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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人觉得公司实惨

入职仅6分钟

难以及时为员工办理手续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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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被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这几种情形可以被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骆平律师表示,工伤确定首先需确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属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认定为工伤。即通常的三工原则。假设用人单位对与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也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员工一方会提起关于要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确权之诉。

骆平律师还表示,“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不是法律上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需要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与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偶有因为员工入职资料不齐全未能及时参保交保的情况发生,本案就是一个非常极端的情况。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仲裁从双方举证情况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来源:工人日报、半岛晨报、新闻晨报、新民周刊、大连市人社局、上海市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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