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征信可花钱修复?信用信息修复≠征信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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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信用信息修复”的方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据此,有人宣扬“5月起,征信可以修复了”,“再也不怕逾期后征信报告有不良记录了”。
对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刘云昭提醒,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切勿轻信此类虚假宣传,以防上当受骗。“社会上一些机构或个人打着‘征信修复’‘征信铲单’‘征信洗白’等旗号,宣称可删除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实际都是虚假宣传。”
有关专家表示,现行法规和政策中没有“征信修复”的概念。《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俗称“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依法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根据有关规定,信贷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除非确有错误、遗漏,否则不能更改、删除。
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是信用信息修复。据介绍,信用信息修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概念。《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因此,对于信息主体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还款产生的信贷逾期记录,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任何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
如果有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等情形,就会产生征信不良信息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专家解释,征信异议实质是“纠错”,即对于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数据进行更正或补充,而不是发生“失信行为”之后的“信用修复”。
如果对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该如何处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展示的个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报送其信息的信贷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网点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报送其信息的信贷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综合黔微普法、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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